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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2條 …其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在有效期限內,且在執業中之醫師。二、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且在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執業中之醫師。
  2. 行政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3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為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得向保險人領取之。
  3. 行政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4條 …單位或保險人填發之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結果,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之職業病者,得由診斷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4. 行政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6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及申報醫療費用。
  5. 行政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7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以不正當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職業病診療費用者,不得再開具職業病門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