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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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前項土石採取人應依下列方式檢具書圖件提出申請:一、位於陸上土石採取區者,應檢具土石採取區之最終採掘跡實測圖、土石採取區之原始實測圖及賸餘未採取土方量計算表,酌以文字說明計算方法,並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四、濱海及海域土石: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五、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六、土石採取場:指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之場所。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八、…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條 申請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面積,應在二十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陸上土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土石採取區域以由地面境界線直下至核准開採之深度為限,相關採取深度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7-2條 …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及核發土石採取許可,並負責專區內土石採取區之監督管理事務;土石採取專區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劃設之土石採取專區內,其土石採取之申請、監督…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9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0條 …申請區域圖。二、規費繳納收據。三、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四、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其申請採取海域土石者,免附。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1條 …四、運輸計畫。五、公共設施維護計畫。六、土石採取計畫圖。七、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八、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土石採取案件,應登載於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並檢同有關圖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經許可採取之土石採取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繪製土石採取區聯絡圖,公開閱覽。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2條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三、理由書。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4條 …有正當理由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四、未自行經營土石採取或超越土石採取區採取。五、土石採取場之作業未按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實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無法改善。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通知部分或全…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6條 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區之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之。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3條 …機關就補償發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處理。禁採區劃定後,土石採取區位於禁採區內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土石採取許可。劃定禁採區以外之賸餘土石區,如有經營價值欲繼續經營者,土石採取人應重新造送賸…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限用黑墨水以透明繪圖紙製定之,並註明下列事項:一、圖名。二、土石採取區申請所在地,包含申請地之省、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及其主要地名或河川別。三、土石採取區申請面積。四、土石種類。五、土石採取區申請地境界內及…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准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併同相關書、圖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2條 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由水利管理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高程及核定土石採取計畫之採取深度為標準。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3條 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以由海床直下五公尺為限。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4條 陸上土石採取區域包括平地土石採取區域及坡地土石採取區域,其採取深度如下:一、平地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其採取深度以十五公尺為限。二、坡地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3條 …水土保持法展開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作業。前項礦業用地與土石採取區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水土保持有關法令,由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林業主管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
-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4條 使用保安林地開闢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道路,每一礦區或土石採取區道路之長度不得超過五公里。但經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增長之。前項道路,不得設置於天然生扁柏、紅檜、紅豆杉及…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0條 …上,或申請採取土石方四十萬立方公尺以上。(十四)位於山坡地之土石採取區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請之開發面積應合併計算,且累積達第十一目或第十二目規定規模:1.土石採取區位於同一筆地號。2.土石採取區之地號互相連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