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醫療合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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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7條 …訊。三、緊急需用藥物之資訊。四、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國際醫療合作之資訊。五、國內檢驗服務之資訊。六、維持生命所需居家醫療照護器材之資訊。七、社會福利及有關民間團體之資訊。八、其他必要之照護資訊。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4條 …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補助及研發之審議。五、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審議、協助及諮詢。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
-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13條 …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前項醫療合作為代行檢驗項目者,得由第十條規定之醫療或研究機構申請補助。前二項補助之申請程序、應備之書證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醫療合作,指至國外接受治療或國際代行檢驗之行為。前項國際醫療合作,以國內醫療、檢驗或研究機構不具病人所需之診斷、檢驗或治療能力,且非屬人體試驗之項目為範圍。但國際代行檢驗項目,以對診斷、疾病治療方式或遺傳諮…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3條 申請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應於病人或檢體出境前一個月為之。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4條 申請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醫療或研究機構應協助提出下列文件:一、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所需之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書、醫療評估報告、診療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二、申請代行檢驗所需之申請書(如附表二)、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5條 醫療或研究機構出具申請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之醫療評估報告,得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補助,每一個案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醫療或研究機構醫師一人陪同罕見疾病病人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得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檢附機票票根正本…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之建議,駁回國際醫療合作之申請案件時,得轉介病人至國內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其他國際相關機構,接受診斷、檢驗或治療。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7條 國際醫療合作費用補助,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由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具原申請書、收據及就醫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代行檢驗項目,應由原申請之醫療或研究機構於事實發生或結帳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收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8條 國際醫療合作補助之項目以病人及必要陪同就醫家屬一人之機票費、病人之醫療費、藥材費、檢驗費、病房費、門診費等醫療服務項目為限,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重度失能者,其陪同就醫家屬或必要照顧人力之機票費得酌增至二人。每一個案補助金額…
- 行政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9條 申請國際醫療合作費用補助者,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