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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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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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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律師法
第120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
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
行政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
國際法事務
,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