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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度量衡法 第10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國際單位制之單位,分為基本單位及導出單位。前二項基本單位、導出單位、通用單位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國際單位制之單位,指國際度量衡大會所議定之單位,簡稱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