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6 部 條文 2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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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第4條 為有效運用志願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國民力量,主管機關得選派海外志願服務者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
  2.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5條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應準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前,應參酌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與合作國家共同規劃發展目標,擬具發展計畫,建立雙方合作夥伴關係。
  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視需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可行性評估:一、技術能力及人力資源。二、環境之影響。三、財務分析。四、市場分析及可能衍生之商業效益。五、合作國家法令、制度之相容性。六、合作國家社會…
  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 第6條 …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應視個案情形及需要,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績效考核: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國家之需求。三、計畫資源運用之合理…
  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應依照與友邦或友好國家辦理發展策略諮商之共識,規劃國際合作發展事務。
  7.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條 為增進對外關係,善盡國際責任,並確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原則、範圍、方式及合作對象,特制定本法。
  8.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2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已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9.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指我國與友邦、友好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所執行具有政府開發援助、人道援助或其他相關性質之合作發展計畫。
  10.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5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如下:一、敦睦邦交。二、提升與無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三、促進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合作。四、藉改善友邦及友好開發中國家人民之所得、降低貧困,並提高其生活水準,以增進人民福祉。五、保障人…
  1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6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
  12.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7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
  1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8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二、投資。三、貸款。四、保證。五、捐款。六、實物贈與。七、人員派遣。八、發展策略之諮商。九、其他可行之方式。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1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9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並定期函送其辦理情形;其於本法施行時仍有效執行者,亦應通…
  1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0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合作對象為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前項合作對象有損害我國國家或人民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或執行合作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
  1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
  17.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涉及機密者外,主管機關或依職權自行辦理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將最新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登載於機關網…
  18.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進行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其為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附客觀公正第三人之可行性評估意見:一、由我國政府全額援助。二、由主管機關…
  19.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4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編列之;其涉及國家機密者,得編列機密預算。
  20.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21.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7條 …監督及績效考核機制。本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評估。
  22. 行政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13條 …經濟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一、世界貿易組織及相關組織事務。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劃、評估、協調、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三、國際合作融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四、涉外經濟、貿易事務之協調及聯繫。五、其他有關國際合作及經濟事項。
  2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5-1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如下:一、敦睦邦交。二、提升與無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三、促進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合作。四、藉改善友邦及友好開發中國家人民之所得、降低貧困,並提高其生活水準,以增進人民福祉。五、保障人…
  2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5-2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
  2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
  2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二、投資。三、貸款。四、保證。五、捐款。六、實物贈與。七、人員派遣。八、發展策略之諮商。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27.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7條 …合作協定執行。本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應準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28.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9條 …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得視個案情形及需要,編列預算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事後評核,並提報董事會備查: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對象之需求。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