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研發成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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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二、一般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之一般性研發成果。三、國防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涉及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維護之研發成果,經本部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考量而認定者。四、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第…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第三目、第四目研發計畫所產出之成果,屬於國防研發成果,由本部認定之。並得於補助、委託、出資進行…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應不公開、不商品化,並符合下列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國防需求直接相關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並須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二、以供應軍需或公益…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前項本部同意之研發成果及其製品、衍生性商品之輸出,仍應按我國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及相關高科技管制規定等法令辦理申請。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為增進國家利益或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國防研發成果得經本部同意,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國際交互授權。依前項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國防研發成果得委託研發該成果之執行單位或委任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受本部委任或委託之管理機關,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其提出說明。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前項之管理機關實施查訪,管理機關應配合提供有關之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公告改列為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管理運用。前項之檢討結果,應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公告之。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國防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其人員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依第四條取得授權使用國防研發成…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為管理與運用歸屬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與國防研發成果,並審議執行單位依本辦法應報由本部核定、核准等事項,本部得設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會,其設置另以要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