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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監測,調查實施範圍為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範圍;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3.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
  5.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
  6.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
  7.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核定之國土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時,應附具理由及相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復議之申請案,應提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
  8.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二、前款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辦公處…
  9.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因素,於全國國土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定之。
  10.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編定適當使用地,應按各級國土計畫,就土地能供使用性質,編定各種使用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
  11.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2條 …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全國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下簡稱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事項得予簡化如下:一、法令依據。二、變更理由。三、變更計畫範圍。四、變更計畫內容及變更前後差異對照說明。五…
  13.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3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擬訂得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14.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4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報經各該管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必要時,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得由行政院召集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
  15.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5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16.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6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同時涉及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得同時分別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相關程序。
  17.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地區,應依全國國土計畫評估必要性、迫切性及可行性後,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前項必要性、迫切性及可行性評估項目如下:一、必要性評估項目:(一)是否對人口集居地區或重大公共設施有潛…
  19.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4條 …境基本現況說明。五、劃定理由。六、劃定機關。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具該計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建議事項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免依前項規定辦理。前二項建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檢視屬於本法第…
  20.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城鄉計畫業務,指依法令辦理國土計畫、都市及城鄉規劃設計、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區域計畫、區域規劃、國家公園計畫等業務。
  21.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計畫及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發展資源,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主題式發展構想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前項計畫擬訂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各鄉(鎮、市、區)公…
  22. 行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5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
  23.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2條 …體之影響。四、永續發展因素: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五、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
  24.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13條 …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六、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七、其他依法…
  2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6-1條 …量合理實際需要,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及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之範圍。前項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26.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應徵收額度之百分之五十:一、視地方發展計畫之需要,或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二、開發基地位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劃設之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擬具開發基地外周邊公共設施改善方案,並…
  27.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28.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參考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訂,送該管都市計畫、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定。送出基地屬古蹟定著者,第一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送出基地屬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定著者,應扣除已建築之容積。
  29.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5條 …基地同一鄉(鎮、市、區)之建築基地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都市計畫以外建築基地。前項第二款之建築基地,限於得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城鄉…
  30.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6條 …基地同一鄉(鎮、市、區)之建築基地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都市計畫以外建築基地。前項第二款之建築基地,限於得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之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