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保育費」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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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8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作為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直轄市…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9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二、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國土保育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影響費。三、使用地依使用計畫內容申請變更。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需興建之設施,應由申請人依使用計畫分期興建完竣勘驗合格,領得…
-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44條 …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六、民間捐贈。七…
- 行政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六、民間捐贈。七、本基金孳息收入。…
-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土保育費: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對於整體環境有一定程行之衝擊影響,為辦理國土保育及環境資源維護有關事項,向申請人收取之費用。二、影響費: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對使用許可範圍外產生公共設施服務…
-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3條 國土保育費之計算公式如附表一。增加原許可計畫範圍,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使用計畫變更者,應就基地增加範圍依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9條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之計算應載明於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使用計畫。申請人應於辦理使用地變更前,依主管機關許可內容及本辦法規定繳交相關費用。屆期未繳交者,原許可自始不生效力。變更使用計畫有衍生影響費,由主管機關於許可時載明繳…
-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10條 國土保育費、影響費經繳交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外,不得申請退費。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第2條 …縣(市)或鄉(鎮、市)有。二、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繳交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三、依使用計畫內容辦理使用地編定或變更。四、依使用計畫完成公共設施之興建,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驗合格及領得使用執照後,移轉登記為各該直…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第4條 …分割、移轉及其餘非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三、國土保育費、影響費之繳納收據或證明。四、造地施工計畫完工證明。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文件齊備後,始得辦理使用地編定或變更,並將前…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5條 申請案件依本法有關規定應繳交國土保育費或影響費者,其費用之計算應載明於使用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