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地球電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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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5條 …況:(一)系統架構、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及國外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與轉接設備。(二)衛星電波涵蓋我國地區之功率分佈。(三)工作頻段、頻寬、調變方式、空中介面規範及衛星行動地球電臺之特性說明。(四)系統服務品質。中華…
  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3條 …通信交換設施,及登陸我國之國際海纜電路(含國際海纜登陸站)或固定地球電臺。前項海纜登陸路線之劃定許可,應依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國際網路業務者設置之內陸介接站,除設置…
  3.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球上與衛星系統間做無線電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三、固定地球電臺:指須架設於地球表面固定地點,始可進行通信之地球電臺。四、行動地球電臺:指可移動之衛星行動終端設備或非架設於固定地點,可於行動中通信之地球電臺。五、…
  4.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定通信業務。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固定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內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出租業務、衛星節目中繼業務或其他衛星電路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內衛星行動…
  5.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明:(一)系統架構、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及國外衛星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二)衛星電波涵蓋我國地區之功率分佈。(三)工作頻段、頻寬、調變方式、空中介面規範及衛星行動地球電臺之特性說明。(四)系統服務品質。五、…
  6.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二)系統架構及工作原理(含衛星系統特性說明)。(三)衛星通信固定地球電臺特性(含無線電頻率規劃)及預定設置位置、數量(附內政部地政司發售之臺灣地區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1:1影印圖,並標示電臺位置及作業方位角、作業仰角及…
  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設置地點及使用之頻率,應避免對其他合法使用中之電臺造成干擾。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附件八)。前項之指配頻率,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申請人得於申請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時再行提出。
  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1條 申請人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其頻率指配:一、衛星固定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如附件六)。二、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如附件七),及干擾分析評估資料。三、設備規格及原廠檢測之…
  1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申請人完成固定地球電臺之架設,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方得使用。但僅具接收功能者,得免經衛星機構認可。一、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二、依建築法令規定已達須請領雜項使用執照者…
  11.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申請換發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查核固定地球電臺相關設施使用情形;查核不合格者,通知…
  12.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13.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經營者所設固定地球電臺之天線設施,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以上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經營者應對其所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之場所設定明顯警告標示並採取適當措施。該警告標示尚…
  14.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供其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通信網路連接之用。
  15.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球電臺)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之用。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設備銜接其使用者機線設備之電路,應由經營者或其使用者向長途或市內固定網…
  16.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除小型地球電臺外,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二、負責運作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三、遠端控制站應可…
  17.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1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網路。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
  1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經營者應指派具備經驗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或監督固定地球電臺發射信號之運作。經營者使用之電功率應以滿足實際運用之需求為限,如有干擾發生時,經營者應降低功率或暫停其運作至改善為止。地球電臺發射頻率容許差度及大容許混附發射功…
  20.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經營者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遭受其他業者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21.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