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運用資金」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3條 …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之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為基準,採月平均餘額計算分攤之。所稱利息收支差額,其利息支出不包括可明確歸屬於購買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之利息支出;所稱全體可運用資金,包括自…
-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5條 …於利息支出,其利息收支差額應按海運業務之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為基準,採月平均餘額計算分攤之。所稱利息支出,包括任何因借貸關係所產生之利息、融資租賃應付款所含之利息及擔保融資或任何類似交易之利息;所稱全體可…
- 行政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6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漁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
- 行政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6條 …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農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農會出資或…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5-2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二、保險業辦理國內各項資金運用總額,占其可運用資金扣除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後之比例,符合本法所定相關限額規定。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四、由董事會每…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投資於下列各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五:一、債券發行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級或相當等級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二、第五條第十三款之私募公司債。三、對沖基…
- 行政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3條 …前項第一款之無擔保公司債:單一發行公司不得超過投資時財團法人可運用資金百分之十,且投資總額不得逾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二、前項第二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總額不得逾財團法人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五。前項所稱可運用資金,係指銀…
-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
-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8條 …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