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粉塵」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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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4條 …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0區、1區、2區分類之場所。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20區、21區、22區分類之場所。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20區、21區、22區分類之場所。四、有…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4-2條 …百度)以上,且未滿攝氏九十三‧三度(華氏二百度)之液體。三、可燃性粉塵:指任何直徑未滿四百二十微米之微細固體粉末,且當擴散於空氣中並被點火時,有火災或爆炸性危險者。四、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CombustibleGasDe…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4-3條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劃分方式如下:一、場所須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與纖維飛絮之特性,及其存在易燃性或可燃性之濃度或量加以劃分。二、僅使用或處理自燃性(pyrophoric)物…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4-4條 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依「類」分類如下:一、第一類場所: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且其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爆炸性氣體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依「種」分類如下…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4-5條 …)E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金屬粉塵,包括鋁、鎂及其合金,或其他可燃性粉塵之粒子大小、摩擦力或導電度,對使用中電氣設備有相似危險性質者。(二)F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碳質粉塵,包括煤、碳煙、木炭、石油焦粉塵等,其所含之揮發性物…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1條 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30條 …確認適用於較小分隔距離者,不在此限。五、同時存在易燃性氣體及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處:選擇及安裝電氣設備或配線方法時,應考慮此種同時存在條件,包括訂定電氣設備之安全操作溫度。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46條 存在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但可燃性金屬粉塵不適用本節規定。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47條 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會存在空氣中或沉積,且其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程度,依「區」分類如下:一、20區:達可引燃濃度之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持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之場所。二、21區,包括下列各種場所…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48條 存在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場所之設備,為確保在正常使用與維修條件下能安全運轉,其構造及安裝依下列規定:一、執行危險區域劃分:危險區域劃分須由具有製程、設備知識、安全、電氣及其他工程背景之合格人員執行。二、雙重分類:…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49條 20區、21區及22區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場所,電氣與電子設備得採用下列保護技術:一、防塵燃: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20區、21區或22區。二、正壓: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21區或22區。三、本質安全:得用於經…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52條 如需防護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飛絮侵入,或需維持防護等級,應施加密封。密封方式經設計者確認為能阻擋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飛絮侵入,且能維持防護等級者,該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型或耐壓防爆「d」型。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54條 …十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所標示之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若為可燃性粉塵之場所,其溫度標示應為未滿特定可燃性粉塵之積層(layer)或塵霧引燃溫度兩者較低者。(二)若為可能脫水或碳化有機粉塵之場所,其溫度標示應為該粉塵引燃…
  1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57條 …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裝設處所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易燃性液體、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等之引燃溫度。
  15.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備。(五)用電場所屬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或製造儲存危險物料處所。(六)公共場所或其他因用電性質特殊用戶,如發生停電將導致嚴重損害或引起危險,包括旅運航空站、旅運海…
  16.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溼度、粉塵、振動等影響。二、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或爆燃性粉塵積存之場所,而有火災爆炸之虞者,其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危險區域劃分,具有適合該區域之防爆性能構造。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3條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條 …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
  20. 行政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6條 …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一、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二、對於存有易燃液…
  21.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2條 …────┤│乾燥而塵埃少│保護型││有水沫之虞│防沫型││有可燃性粉塵、氣體之虞│防塵防爆型││有水沖或濕度高│防水型││有腐蝕性氣體之虞│耐蝕型││屋外│屋外型││水中│浸水型│└───────────┴─────┘三…
  22.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6條 …:一、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二、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三、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六類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但設備…
  23.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7條 …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五)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24.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6-1條 …不使物品溫度局部上升方法為之。四、粉碎作業時,不得於產生大量可燃性粉塵情形下操作機械。五、填充換裝時,應於防火安全處所為之。六、噴漆及塗裝作業時,應於有效防火區劃內為之。七、淬火作業時,應使六類物品於危險溫度以下。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