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建築土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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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9條 …:指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市計畫,應提供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支付之委辦費。九、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需費用及委辦費,且未納入本條其餘各款之…
  2.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4條 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土地改良費換算之。
  3.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5條 …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4.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公…
  5.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5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下列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一、與送出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之建築基地。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主要計畫之建築基地。二、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6.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9條 …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前二…
  7.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0條 …使用部分x(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另一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另一接受基地於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時非屬可建築土地,於前項…
  8.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8條 …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前項影響費後,應於一定期限內按前項用途使用;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者,申請人得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返還已繳納之…
  9.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辦理。…
  10.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
  11.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3條 …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2.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7-1條 …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
  13.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5條 …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土地。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
  14.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6條 …之土地。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
  15.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11條 …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16.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二、申請建造執照…
  17.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
  18.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辦…
  19.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
  20.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二、申請建造執照…
  21.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
  22. 行政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補償費折算領回時,所領回之土地及建築物基地之價額依第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加計必要費用為準,所領回建築物價款依第三條第…
  23.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辦…
  24.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
  25.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2條 …準之影響,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向申請人收取之費用。三、可建築土地: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內,除必要性服務設施、隔離綠帶或資源保育區外之土地。
  26.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主管機關繳交。前二項應收取之影響費,得以等值之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為建築土地所為之土地改良費換算之。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使用計畫變更,應依第…
  27.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第7條 …許可失效前,未依前條規定動支已收取之影響費者,應無息返還;以可建築土地抵充,未依期限或用途開始使用者,應返還其土地。前項返還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原申請人或由原申請人於原因發生日起十年內提出申請。
  28. 行政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主管機關查核,經確認無誤後,通知申請人繳交。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影響費者,應於辦理使用地變更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