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利用頻道」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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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條 本準則用辭定義如下:一、頻道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將其可利用頻道出租並收取租金之業務。二、電路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2.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25條 …或停止播送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系統經營者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3.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可利用頻道,指營運計畫中所規劃之頻道扣除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之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