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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產地預先審核,指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貨物進口前,依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之書面申請,由海關預先審核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2.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申請原產地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申請。前項申請,每一份申請書以申請一項貨物為限。
  3.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4.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5條 原產地預先審核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提供之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不全致無法辦理原產地預先審核,經海關依前條規定通知申請人補正,未依限完成補正。二、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之資料。三、就…
  5.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有效期間,為答復之日起三年。
  6.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7條 申請人不服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得於貨物進口前,向原受理海關申請覆審,海關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該貨物之原產地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
  7.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8條 經原產地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於通關時應予報明,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貨物時,應按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認定原產地。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有前項但書情事,海關應依第十…
  8.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海關應撤銷該預先審核答復函。
  9.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後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
  10. 行政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1條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原審核海關應將第四條所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及其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