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建築使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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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2條 災區原已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基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與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辦理交換。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致居民死亡,於震災發生時起四年內,其基地原有建築物已…
  2.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原已建築使用:指災前已建築使用迄今,或原有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或拆除者。二、建築用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非都市地區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三、非建築用地:前款建築用地以外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