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屬部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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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忠烈祠祀辦法 第4條 …規定分別層報核准入祀或建立紀念坊、碑:一、忠烈殉職官兵:由其原屬部隊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由國防部轉內政部核准。二、忠烈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由原屬警察、消防機關填具事蹟表並造具清冊,報…
  2.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3.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單位)向前項所定軍事機關(構)提出:一、現役官兵或其配偶:其原屬部隊或遺族提出。二、退伍、除役官兵或其配偶:其遺族、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逾…
  4.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4條 …法定繼承人者,本辦法所定遺族相關事項,由遺產管理人代行。六、原屬部隊:指亡故官兵原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5.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7條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6.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8條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一、原屬部隊。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
  7.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9條 …核無誤後,火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軍墓勤務單位得以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誤後,逕行火化。亡故官兵遺骸火葬後之骨灰,應裝入忠靈罐,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忠靈塔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厝…
  8.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0條 …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葬。
  9.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4條 …厝或遷出者,所需費用由遺族自行負擔。但無遺族者,得由亡故官兵原屬部隊申請遷厝忠靈塔(殿),其所需相關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10.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0條 …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應填具其事蹟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層報國防部。
  11. 行政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4條 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並搜集、提供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闢室陳列,以供瞻仰。亡故官兵因作戰死亡者,原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