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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2條 …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一、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但區內最高點及最低點間之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且區內不含顯著之獨…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原始地形:指申請案件範圍內於申請當時地表上之高低起伏形態,並以實測地形為準。如有明顯擅自變更者,則以整地前之地形為準。二、聯絡道路:指直接臨接申請案件範圍之道路,並可連通至公路、計畫道路等依法可供…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5條 申請案件範圍內之原始地形於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二、平均坡度百分之…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6條 …觀維護。前項環境整復規劃,除滯洪池為防災需要應予維持外,應按原始地形,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不可使用區之面積,並另規劃面積總和不得小於全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之綠地。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5條 …二款、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一、申請案件範圍內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使用區。但其原應列為不可使用區之超挖使用面積,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符合下列原則者,得按現況地形…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2條 申請案件應以原始地形地貌最小擾動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配置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並以集中規劃為原則。二、道路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規劃。三、整地應求挖填方最小及平衡,如對申請案件範圍外取、棄土,應取得取、棄土主…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6條 …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小。三、採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