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廣播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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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第18條 社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條 …廣播電臺,經營地區為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之廣播事業。四、區域性廣播事業:指設置乙類調頻或乙類調幅廣播電臺,依法經營主管機關指定區域之廣播事業。五、社區性廣播事業:指設置甲類調頻或甲類調幅廣播電臺,依法經營主管機關指定…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分別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繳交得標金及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核發籌設許可。二、社區性廣播事業,得依規定參加抽籤。…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6條 …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二億元。二、區域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三千萬元。三、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三百萬元;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九百萬元。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3條 …資訊摘要。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發還。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0條 …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全區性廣播…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3條 …。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4條 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得選擇以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方式繳納得標金,並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繳納得標金方式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依前項規定選定一次繳清者,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完…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標者應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區域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全區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二、國…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0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得分期實施,其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採分期實施者,至多不得逾二期;其設立進度,應符合下列規…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1條 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無法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取得廣播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申請最長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主管機關認定理由與…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2條 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4條 …關得要求提報試播計畫。試播內容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取得區域性廣播事業與社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取得全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依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不分期設立者,應於…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6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部設立時程不得逾九年,並得分期設立。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8條 取得區域性廣播事業與社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取得全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其屬不分期設立者,應於取得所有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取得全區性廣播事業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