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事件」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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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辦法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一般民事事件。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應適用本法第二章所定程序之勞動事件;所稱勞動訴訟事件,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通常、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行中,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勞動調解事件誤分為勞動訴訟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調解事件。但當事人對於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事件誤分為勞動調解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4條 …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者,其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1條 …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勞動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終結情形、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百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前項報…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勞動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四),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7條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但勞工聲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1條 …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就勞動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勞動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7條 …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勞動調解事件。四、適當方案。五、理由。六、年、月、日。七、法院。理由項下,應記載作成適當方案理由之要領;如有必要,得合併記載爭執之事實。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以…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5條 …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三、勞動調解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為旁聽之人姓名,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6條 …他民事、刑事案件之必要及其比例。但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除因法院法官員額或該類別案件數量較少之情形外,以不兼辦為原則。法官依前項規定兼辦案件之期間,除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