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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經營業務種類,置有具備下列資格之專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駐店管理:一、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業務: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二、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依第二項規定經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之人…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項所定情事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前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取得許可證後,應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業務,且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動物用藥品。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停業、復業或歇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證正面載明停業理由及期間…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隨身配帶業者製發之服務證或識別證。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或操作,應依標籤仿單記載事項確實執行。前項儲存、運送或操作之情形,應確實登錄,並保存二年。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售動物用藥品時應告知購買者,有關所販售藥品適用之動物種類、用法用量、禁忌、副作用、停藥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記錄所販售動物用藥品之品名、批號、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將前六個月所販售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告動物用藥品種類之銷售紀錄資料,以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計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佐)保存,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處方藥品應設置簿冊,逐次記錄販賣對象、動物用藥品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8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擬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1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分裝動物用藥品。但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於分裝前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由經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執行分裝。二、以原廠牌販賣。三、標籤、仿單除依第十二條之二規定…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1條 …使用為限。但輸入動物用原料藥,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售予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轉售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且每批以轉售一次為限。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0條 …料提供之規定。十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陳列或販賣非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動物用藥品,或無法證明其來源之動物用藥品。十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分裝動物用藥品。十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6條 …、建議售價或消費者服務專線之加印或變更。八、增印或變更經銷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以下簡稱經銷商)名稱、地址;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之字體。九、增印外文標籤或仿單;外文標籤及仿單內容,應與中文標籤及…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3-1條 …及其他應施行之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3條 …附加標示、繳交、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或其他應施行防治措施;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非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種類。五、獸醫師或獸醫佐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六、動物所有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