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收容處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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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2條 …、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課程,即包含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二、講授:指於課堂中透過講授、播放動物保護影片、評量及其他非實作方式實施之講習課程。三、動物保護實…
  2. 行政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4條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領養區及針對傷病、哺乳、幼年動物規劃特殊留置區。
  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設施。(四)漁船修造船廠。七、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及其設施。八、依法設置之農業廢棄物再利用設施。九、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林業生產、運銷、加工、推廣、生態旅遊、文化、教育訓練、展示等之林業產業設施…
  4.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5條 …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5.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2條 …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八…
  6.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3條 …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
  7.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4條 …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
  8.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1條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第…
  9.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32條 …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10.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33-1條 …第一項收容之動物:一、棄養動物。二、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三、管領動物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四、違反第六條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五、從事第十條各款之一所定行為。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受…
  11.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33-2條 …主管機關應匯總前項資料,按季提供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動物收容處所,以作為拒絕或同意認養,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之依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
  12. 行政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第3條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二、於各級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其所設動物收容處所飼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
  13. 行政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第7條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百元。
  14. 行政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且無飼主之動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冊登記。
  15. 行政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辦理寵物登記業務,不受前項限制。
  16. 行政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發給合格證書,並完成登錄及領得識別證,始得於獸醫診療機構或動物收容處所,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前項所稱動物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劃設置之收容處所。
  17. 行政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8條 …分證明文件影本。二、動物醫事助理合格證書。三、獸醫診療機構或動物收容處所出具之聘用證明文件。認證機構受理登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動物醫事助理登錄字號及登錄日期。二、動物醫事助理合格證書字號、認證日期及有效期間。三、動…
  18. 行政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10條 動物醫事助理應於獸醫診療機構或動物收容處所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且不得逾越獸醫師指導內容。違反者,由行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認證機構,或由認證機構自行終止認證,並註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前項協助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