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氫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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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5條 …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加氫站: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三、加油站:幼兒園出入口(包括大門、側門)至加油站地界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修…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學校、補習班、訓練班。十一、車站、航空站、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修車場。十二、充電站、換電站或其他提供電能補充服務之場所。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8-1條 同時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氫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油站兼營加氫站業務者,其加氫站部分應符合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9-1條 兼營加氫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9-2條 加油站不得同時兼營加氣站及加氫站業務。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6條 …他人設置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太陽能之自用發電設備。十四、加氫站。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前項兼營項目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其他法令規定。加油站設置或經營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加氫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加氫站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二、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三、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加氫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一、儲氫槽(含固定式管束槽車)。二、氫氣處理設備。三、加氫機。四、營業站屋。加氫站設施及安全距離,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加氫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加氫站應於下列場所設置標示、標誌及標線:一、明顯處標示營業主體、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氫價格。二、儲氫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氫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氫」及儲氫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氫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之警戒…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加氫站設施、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及其他營運配置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勞動檢查法令、消防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設置經營加氫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以公司…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籌建加氫站者,應於核准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各項營運設備,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加氫站經營許可及執照: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二、加氫站及其儲氫槽設施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三、消防…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登記,並應於取得加氫站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於一個月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前項保險投保、續保或保險契約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將保險單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加氫站開始營業後,業者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一、每日自動檢查。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加氫站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依前條所實施一年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自動檢查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核有缺失並通知限期改善者,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加氫站業者所銷售之氫燃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其購買氫氣之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加氫站業者應對員工及主管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相關教育訓練應遵循事項及內容,應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辦理。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加氫站平面配置及營運設施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加氫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前項暫停營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不可歸責於加氫站業者之事由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核加氫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緊急處理措施及查驗供氣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執行前項查核或查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加氫站業者於加氫站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加氫站業者就其儲氫槽內之存餘氫氣應妥…
- 行政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路管理機關得於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或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設置加氫站,其用地及申請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受第二章及第四章之限制。申請經營高速公路加氫站者,應檢附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及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