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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2. 行政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4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3. 行政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4. 行政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2條 …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條 …、雜交、誘變、體外受精、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十二、加工助劑: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
  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8-1條 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