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互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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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1條 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2條 有關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5條 依本法提供之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為之。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7條 向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但有急迫情形時,得逕向法務部為之。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11條 …應綜合考量下列情形,以決定優先執行之順序:一、是否與我國訂有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二、收受請求之先後。三、請求之性質。四、執行請求所需之時間。前項情形及決定,應通知所有請求方。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0條 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2條 法務部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時,得為下列事項之保證:一、互惠原則。二、未經受請求方之同意,不將取得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用途以外之任何調查或其他訴訟程序。三、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之事項。我國相關機關應受前項保證效…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5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6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