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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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法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11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