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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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8條 …,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一、供測試用。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三、緊急維修品。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
  2.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3條 …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3.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4條 …測試用者:於申請書註明係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出口資料及進口報單。三、緊急維修品:維修計畫書。前項第三款維修計畫書,應載明被維修品名稱及其型式認可登錄號碼或控管計畫。
  4.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7條 …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維修紀錄或控管計畫之執行紀錄核銷。但報驗義務人為主管機關核定且報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