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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經轉化技術後所產生之酯類為燃料者。五、再生油品:以本國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作為燃料者。六、生質燃料業者:指從事下列行為之業者:(一)生產及銷售E100…
  2.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從事E100酒精汽油、B100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之生產及銷售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生產地點。二、設備規模。三、設計產能。四、生產計畫(包含生產製程、投入使用原料、投入使用能源、主要產…
  3.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生質燃料業者與再生油品業者銷售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後,始得銷售。前項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於銷售油品時,應出示或標示其品質及成分說明,每次出廠或輸入…
  4.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100生質柴油,限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國內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均應檢具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載明該銷售對…
  5.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7-1條 再生油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出,且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輸出:一、再生油品輸出申請書。二、銷售契約書(含產品規格)。三、出口油品化驗報告。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6.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產、輸入、銷售或輸出計畫,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石油煉製業或石油輸入業從事生質燃料或再生油品…
  7.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之經營申請或資料申報內容,不得為不實申報。
  8.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勘。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
  9.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括汽油、柴油、煤油、輕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及燃料油。五、再生油品:指以國內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者,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並作為燃料使用之油品。六、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
  10.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8條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依前項規定經核准經營之業者,不適用安全存量及石油基金相關規定。但以石油製品為摻配原料者,該石油製品不在此限。第一項有關酒精汽油…
  11.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7條 …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核准設立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生產業者,視為已取得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生產及銷售業務經營之核准。
  12.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經營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