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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營珊瑚漁業漁船(以下簡稱珊瑚漁船),指下列各款漁船之一者:一、本辦法施行前領有兼營珊瑚漁業執照之漁船。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並依本辦法申請許可兼…
  2. 行政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取得兼營許可者,得於許可期間內繼續兼營珊瑚漁業,並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