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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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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
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
,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
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
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
行政
政府採購法
第93條
各機關得就
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
,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