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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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二、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三、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
  2. 行政建築師法 第7條 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