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銷」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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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五、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六、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
-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三、與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從事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所產生手續費、服務費或佣金之分攤。四、下列保險商品交易或其他與保險業務有關之交易:(一)保險費率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及備查…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1條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並確保客戶權益,特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二、最近半年內未曾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共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除增加子公司或業務項目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間等項目。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後,如有不符合第三條標準之情形者,於前項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屆期時,…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銀行業務:(一)存款戶之開戶。(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卡片之代為轉發。(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之收付。(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二、證券業務:(一)證…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共同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他業服務之公司名稱及共同行銷之服務項目。二、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進行…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8條 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但僅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保險金信託或安養信託單一信託商品共同行銷者,其應參加之保險金信託或安養信託相關職前及…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9條 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於辦理他業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他業機構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由他業機構負責。但提供營業場所之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客戶與他業機構發生爭議,本業機構或其人員應協助客戶與他業機構進行聯繫協商…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14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及共用人員、設備進行他業商品之推介,或交易契約締結或履行以外之行銷相關前置或後續工作,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且依各業別法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及…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二、跨業及共同行銷效益。三、市場及業務概況:分析金融市場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四、從業員工:列明最近…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影響。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進行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者,對參與共同行銷子公司客戶資料之處理措施。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業程序。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子公司之管理及共同行銷管理。銀行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匯兌、授信、外匯、新種金融商品、委外作業管理、責任地圖制度及銀行法第三條所定業務等。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及…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3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依法對客戶共同行銷者,使用客戶身分資料,應取得客戶同意。
- 行政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2條 …關保密之規定。五、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對客戶個人身分資料採取共同行銷時,應取得客戶同意,客戶如有拒絕,則不得使用。六、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均應訂定防止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3條 …營業場所應與銀行其他部門區隔。五、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
-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5條 …三)結算交割或申報等後臺作業。四、證券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人員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並應建立相關內部審核控管機制。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五、保險金信託業務與保險業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益衝突或其他損及保戶權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