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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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法 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2. 行政民法 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
  3.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4.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7條 …六、請求目的或文書內容顯然不法、不當或不符中華民國利益。七、公證遺囑事件,遺囑人因病、老或其他原因不能清楚表達意見,僅憑他人提示答以是或否,或用點頭搖頭、手勢等肢體語言表示,致難確定其真意。八、提出之文書係在中華民國境內…
  5.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2條 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二人以上,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遺囑人應於領務人員及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領務人員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領務人員、見證人及…
  6.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3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遺囑或認證遺囑之私文書時,應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繕本備函寄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未成立前,前項繕本由各駐外館處自行集中保管,俟該會成立後,再寄交其保存。
  7. 司法公證法 第98條 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