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育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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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人撫卹條例 第22條 …得採計。志願役軍人在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應繳基金費用之年資,應於轉任志願役軍人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服役年資。志願役軍人在退撫新制施行後,曾…
  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率發給退除給與。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應繳基金費用之年資,於任軍官、士官時,應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
  3.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1條 …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再任管理機構聘用或約僱人員者,再任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之核給依前項規定。但原職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再任者,其休假之核給依…
  4.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6條 …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者為限:一、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二、曾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雇員以上之年資。三、曾任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人員之年資。本行職員曾任義務役年資,由政府依義務役服役期間提…
  5. 行政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6.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2條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曾…
  7.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者。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
  8.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列等者,以核敘至所轉任職務列等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
  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10. 考試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第3條 …實施前年資,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11.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6條 …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12.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五、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考試。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相互轉任時,得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13.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9條 各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後,回任行政機關職務者,如轉任與回任前後年資均未中斷,且其轉任前曾任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合於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14.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2條 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者(以下簡稱轉任人員),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轉任行政機關職…
  15.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3條 …級政府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所稱「公營事業人員」,係指各級政府設置之生產、金融(保險)、交通及公用等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16.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5條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轉任行政機關人員時,除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次、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
  17.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6條 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營事業人員或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時,比照前條規定辦理。依本辦法轉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者,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各級學校校長、…
  18. 考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8條 …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轉任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之核給依前項規定。但原職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者,其休假之核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1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2條 …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20.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2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條 …職員)。前項人員不包括本條例施行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規定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
  22.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23.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條 …人員。前項人員不包含依法銓敘審定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24.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4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其後轉任公務人員者,其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期間已設立之個人專戶,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得繼續累積退撫儲金。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撫給與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
  25.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26.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期間已設立個人專戶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轉任之服務機關報繳其公務人員退撫儲金費用,並繼續累積退撫儲金。前項所稱公立學校教育…
  27.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5條 …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受撤職、免職或其他相當處分後轉任聘僱人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