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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公有山坡地,係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山坡地。
  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8條 公有山坡地未經實施地籍測量或土地總登記者,應定期實施測量,並辦理總登記。
  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9條 …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0條 …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1條 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
  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6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
  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7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承領人在…
  8.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公有山坡地,指山坡地範圍內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並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為宜農、牧地或已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公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一…
  9.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5條 公有山坡地放領對象,除第六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至本辦法發布時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前項承租人於本辦法發布後,公告放領前,…
  10.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6條 …(以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公有山坡地者,由該土地管理機關與其承租人終止租約,並依規定與合作社社員、農業團體會員重新訂立租約後放領與本辦法發布時使用該土地之合作社社員農民、農業團體會員農民…
  11.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程序如左:一、接收公地放領清冊。二、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三、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四、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已登記土地得經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土地複丈。五、審定及…
  12.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2條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領,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之規定辦理。
  13.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2條 …辦理外,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承領後之移轉登記等事項,準用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