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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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方案。二、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
  2.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審議、執行、獎勵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3.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6條 …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所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應運用於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及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或申請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公共藝術…
  4.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8條 …推廣、民眾參與及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諮詢輔導,或示範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5.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1條 …紀錄。十一、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十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相關契約草案。十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者,該廠商之簡歷及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基本資訊。十四、其他與公共藝術設置相關之文件、資…
  6.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2條 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興辦機關(構)應製作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包括各作品圖說及其經費。二、徵選及辦理過程,包括徵選、鑑價會議紀錄與驗收紀錄…
  7.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4條 …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二、審議公共藝術基本資料表。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四、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五、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六、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七、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除…
  8.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7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於建築物或工程主體基本設計核定前,成立執行小組。但有特殊情事者,興辦機關(構)得報請審議機關同意後,展延成立。執行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
  9.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9條 …下列事項:一、協助評估第三十條委託專案管理需求。二、協助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三、協助辦理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事項。四、協助編製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五、其他相關事項。
  10.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6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依實際需求編列,且得使用於下列項目,並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一、公共藝術製作費: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二、藝術家創作費:前…
  11.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7條 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12.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9條 …;其計畫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背景及移置或拆除緣由。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三、作品現況照(影)片及歷年管理維護紀錄。四、原創作者同意書或執行小組委員專業意見。五、移置或拆除規劃內容及後續處理規劃。六、其他相…
  13.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0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總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執行小組討論決議採委託專案管理方式,該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事項如下:一、提供興辦機關(構)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辦理程序諮詢。二、協助興辦機關(構)撰擬設置計畫及完成…
  14.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1條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間,不得參與應審議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之利益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審議會及執行小組委員違反前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議機關、興辦機關(構)查證屬實者,應…
  15.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2條 …,相互間並不得有交互評選或利益交換情事。專案管理廠商不得主導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內容、推薦藝術創作者、代理興辦機關(構)出席審議會。專案管理廠商違反前二項規定,經興辦機關(構)查證屬實者,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刊登公…
  16.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3條 …案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者,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17.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4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機關同意備查。
  18. 行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8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經審議機關核定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聘(派)兼之審議會委員,得聘至其任期結束為止;執行小組委員得參與至公共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