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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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1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民間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3條 本章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前項用地取得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主辦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機構擬定都市計畫草案及辦理區段徵收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4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5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6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7條 依公共建設之性質有加速取得前條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協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讓售其管理或所有之土地,以利訂定開發計畫,依法開發、處理,並提供一定面積之土地、建築物,准由未領補償費之被徵收土…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9條 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由主辦機關洽請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先行依法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進行開發,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之限制。依前項規定劃定為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1條 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及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主辦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8條 民間捐獻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或其相關設施予政府者,主辦機關得獎勵之。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方式辦理者,應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無須辦理用地及使用項目變更為原則,主辦機關並應於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中,載明下列事項:一、與個案開發規模相當之開發權利金。二、因可歸責於民間機…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事業,指民間機構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前項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應與公共建設整體計畫共同規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二、增…
-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主辦機關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時,應於契約中約定地上權消滅時建物所有權移轉予政府,並於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項公共建設興建完成後,民間機構申辦建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