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廠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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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二、僱用人員:兩廠僱用之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2.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兩廠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辦理。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等事項,由本行另定之。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由兩廠訂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
  3.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8條 兩廠人員升等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年資:屆滿升等年資標準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任現職等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
  4.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兩廠人員考核區分如下: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兩廠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核:指兩廠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
  5.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之四十五。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兩廠人員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者,不列入前項兩廠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因分娩或因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
  6.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 …核,由兩廠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並報本行備查。前項以外兩廠人員之考核,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評會初核後,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各該廠主持人核定。人評會之…
  7.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
  8.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1條 兩廠人員在兩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二、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三、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兩廠人員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
  9.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2條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一、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二、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前項第二款所定僱用人員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或其他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兩廠報本行核轉中央勞動…
  10.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2-1條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兩廠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未符合第二十一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及僱用人員,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兩廠…
  11.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2-2條 …休不受工作年資五年以上之限制。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兩廠證明兩廠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
  12.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3條 兩廠人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一、派用人員:(一)按其工作年資,給與下列基數之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工作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
  13.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4-1條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兩廠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
  14.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5條 兩廠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準給與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工作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給與,得扣除兩廠已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
  15.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6條 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加給二者差額之撫卹金。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不得與依…
  16.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7條 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
  17.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8條 兩廠人員死亡時,如無遺族或遺族無法辦理喪葬事宜,得由兩廠就應發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辦理喪葬事宜。
  18.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9條 兩廠人員因公傷病須治療,至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就醫者,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部分,由兩廠在用人費總額內核實負擔必需之醫療費用。前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由兩廠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職業傷害…
  19.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條 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二、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
  20.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3條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除採計於本行或兩廠編制內人員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工作年資為限:一、曾任公…
  21.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4-1條 …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2.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6條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核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