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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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機構之任務如下: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二、協助傳銷商提起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定之訴訟。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損害賠償。四、管理及運…
  2.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下列人員遴選(派)之: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二人。二、傳銷商代表二人。三、專家學者三至四人。四、本會代表一至二人。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董事會應由全體…
  3.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或限制行為能力。八、未繳納保護基金或常年年費之傳銷事業代表或傳銷商。
  4.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護機構收入來源如下:一、捐助之財產。二、自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三、財產之孳息及運用收益。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5.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護基金及年費收取金額分別如下:一、保護基金:(一)傳銷商每位繳納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既有傳銷商於保護機構成立三個月內繳納;新加入傳銷商當季繳納。(二)傳銷事業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八級繳納,其金額分別…
  6.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調處。但嗣後已補繳者,得向保護機構請求調處自補繳日起當年度發生之民事爭議。保護機構成立時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保護基…
  7.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符合前條保護要件之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書面請求調處後,保護機構應派專人負責瞭解案情,由輪值之三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受指派之調處委員應選任一名主持調處程序。重大案件,得請求召開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調處委員應於保護機構收到前項…
  8.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逾期未支付者,就一定額度內由保護機構代償。保護機構為代償後,傳銷商應將其債權讓與保護機構。保護機構自受讓債權之日起,就代償部分承受傳銷商之債權,繼續向該事業追償。前項之一定額度,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變動亦…
  9.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位以上傳銷商受損害或請求賠償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經調處雖未成立,惟經保護機構認定,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者,傳銷商得請求保護機構就一定額度內先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傳銷商曾經保護機構代為支付訴訟…
  10.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5條 …料安全管理措施。二、人員管理措施。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四、傳銷商規範措施。
  11. 行政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第9條 第五條第四款之傳銷商規範措施,包括下列事項:一、傳銷商自多層次傳銷事業蒐集他人個人資料,其要件及程序。二、傳銷商為從事多層次傳銷經營業務,非自多層次傳銷事業蒐集之他人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利用行為之規範約束。
  12.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條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13.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14.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4條 …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15.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
  16.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6條 …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
  17.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9條 …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18.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0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
  19.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1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20.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21.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3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2.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4條 …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特定違…
  23.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
  24.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6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5.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7條 …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前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傳銷商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6.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27.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19條 …下列行為: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
  28.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0條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29.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1條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
  30.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22條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