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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6條 傳送之文書不合第十四條第五項辦法所規定之格式、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或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除已依規定補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傳送對象應即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 司法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2條 …傳送系統。三、傳送方: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文書者。四、傳送對象: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收受文書者。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六、訴訟文書:…
  3. 司法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案大小及類型為之。傳送方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對象應即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一、不合前項所規定之格式或檔案類型。二、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三、應添具書證…
  4. 司法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6條 …,傳送方除僅傳送至法院外,得限定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及傳送對象傳送之。法院認他造有知悉前項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必要時,得將該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傳送之。法院於前項傳送前,應使第一項之原傳送方有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