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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媒介物,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
  2. 行政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審議,應設處置損失補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農政、建設、衛生主管機關代表或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
  3. 行政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4條 審議小組審議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應依下列補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一、飲食物品:原購置價格。二、動物: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評價標準;未定評價標準者,參酌農業主管機關查估標準或市價。三、動物屍體:實際處置費用。
  4. 行政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5條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申請,應由傳染病媒介物之所有人填具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申請書,並檢附損失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損失之證據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5. 行政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天內就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情形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提報審議小組審定。
  6.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條 …等事項。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