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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業法 第27條 …,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但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該容量除得依本法規定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
  2. 行政電業法 第74條 …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七、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3. 行政電業法 第75條 …裝置容量或廠址且施工。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備用供電容量之申報程序及期間、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4.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備用供電容量:指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除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外,另應預先準備之額外供電容量。二、總供電容量:指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及備…
  5.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3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並個別通知。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6.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4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之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一、再生能源發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二、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購電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
  7.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備用供電容量比例,應依下列再生能源之比例計算:一、太陽光電為百分之三點三。二、陸域風力為百分之六點七。三、離岸風力為百分之十。四、小水力為百分之十。五、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
  8.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6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準備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供電容量來源如為發電機組或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認定之設備,該機組及設備於達成年須為可用狀態,且已併接至電力系統。二、供電容量來源如為需量反應,於達…
  9.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7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自第三條第二項公告時之次年起至達成年之前一年止,應於各年度七月底前逐年提報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準備計畫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前項供電容量準備計畫,應敘明預計達成供電容量數額之準備方式…
  10.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8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於達成年一月底前,提出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達成報告及佐證資料,向電業管制機關辦理申報。電業管制機關得就申報案件進行抽查,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如因採新…
  11.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0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發生停業或歇業情事時,應依電業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於停業或歇業計畫中敘明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之因應方式及佐證資料。
  12.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得向國營電業採購,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採購之電業支付之。
  13.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2條 …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14.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3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前,已負擔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達成年之供電容量義務者,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