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執業公證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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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條 …人(以下簡稱公證人),指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之公證人。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公證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公證業務之人。本規則所稱公證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公證業務之公司。
  2.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
  3.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2條 …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公證人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4.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但個人執業公證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後申請發還之。
  5.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一、停業。二、復業。三、解散。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
  6.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7.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0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公證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領執業證照。二、主管機關認可之…
  8.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9.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
  10.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換發執業證照。公證人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個人執業公證人執行業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11. 行政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受公證人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有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