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執業代理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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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6條 …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7條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不得同時受任於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一、申請書。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三、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第一項及前二項相關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代理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領執業證照。二、主管機…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法令遵循人員應每年參…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一、要保書。二、批改申…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前…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及其他指定事項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但其會…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銀行及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代理經營或執行業務。三、為保險業代理經營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9-1條 …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代理人公司應予解任之。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