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世代合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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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20條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2. 行政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7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