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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送方將其書狀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送方及其得傳送之書狀種類,依附件之規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