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比活度物質」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散能力有限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密封容器內之固體放射性物質。七、低比活度物質:指比活度在一定限值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預計其平均比活度限值可符合本規則之放射性物質。其類別見附件一。八、污染:指在物體表面每平方公分面積上之貝他、…
  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19條 放射性物質依其型式,分為低比活度物質、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含有可分裂物質及六氟化鈾等。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工業、微量包件五種;包件含有可分裂物質或六…
  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6條 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經包裝後得與其他貨物共同運送,但不得因此降低包件之安全性。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運送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所規定之限值。但運送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不在此限。二、單一貨櫃或單一運送工具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一所規定之限值。三、在例行運送狀況下,運送工具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
  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3條 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4條 含有可分裂物質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應符合可分裂物質各項管制規定。
  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5條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6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
  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7條 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除符合前條規定者外,應依照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之包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8條 任何單一運送工具裝載之低比活度物質及表面污染物體之總活度,不得超過附表九規定之限值。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4條 專用於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外包裝、貨櫃及運送工具,不受第五十九條及前條有關內表面非固著性污染之限制。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8條 車輛載運之物品為未包裝之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者,或專用車輛之託運物品係已包裝且屬於同一聯合國編號(見附表十四)之放射性物質,則該編號應以高度在六.五公分以上之黑色阿拉伯數字顯示於…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3條 託運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時,得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