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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
  2. 行政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3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
  3. 行政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4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