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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9條 …務之督導。二、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庫之規劃及管理。三、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案件之處理。四、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選案交查及欠稅案件之追蹤管控。五、保稅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保稅區相關業務之督導。六、自由貿易港區、…
  2.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估價預先審核,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屬實付、應付之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向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
  3.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3條 關務署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估價預先審核事項。
  4.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向關務署提出。
  5.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6.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務署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二、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三、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
  7.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8條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8.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9條 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9.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關務署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更,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一、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變更,致預先審核結果未能適用。三、據以作成預先審核結果之條件…
  10. 行政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1條 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附答復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於必要時,仍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前項進口實到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