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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5條 第三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2.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代行檢查之儲油設備,以儲油槽之內外部檢查為範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3.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關核准,不得停止全部或部分之代行檢查業務。前項核准之申請,代行檢查機構應於停業或歇業前三個月提出。
  4.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7條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
  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3條 …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儲油設備,業者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代行檢查機構抽查。前項檢查紀錄,業者應保存五年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查…
  6.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0條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業者未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並作成紀錄者或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保存紀錄五年以上者。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煉製石油或售與石油煉製業。七、…
  7.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萬元。申請指定為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萬元。
  8.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3條 …設備,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申請檢查時,得不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型式檢查、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等規定之限制。
  9.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條 …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1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6條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7條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
  14.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從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以下稱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或相關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
  15.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本法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標準收取檢查費。
  16.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條 …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二、代行檢查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三、勞動檢查員:指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四、代行檢…
  1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7條 …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18.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8條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9條 …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20.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0條 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檢查類別、區域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1.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1條 …註明有效期限;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陳報所屬代行檢查機構函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前項不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第一項之代行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22. 行政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3條 …、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23.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
  24.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